详细内容
现病史是病史中的主体部分。围绕主诉,按症状出现的先后,详细记录从起病到就诊时疾病的发生、发展及其变化的经过和诊疗情况。其内容主要包括:(1)、起病时间、缓急,可能的病因和诱因(必要时包括起病前的一些情况)。(2)、主要症状(或体征)出现的时间、部位、性质、程度及其演变过程。(3)、伴随症状的特点及变化,对具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重要阳性和阴性症状(或体征)亦应加以说明。(4)、对患有与本病有关的慢性病者或旧病复发者,应着重了解其初发时的情况和重大变化以及近复发的情况。(5)、发病以来曾在何处做何种诊疗(包括诊疗日期,检查结果,用药名称及其剂量、用法,手术方式,疗效等)。(6)、与本科疾病无关的未愈仍需诊治的其他科重要伤病,应另段叙述。(7)发病以来的一般情况,如精神、食欲、食量、睡眠、大小便 、体力和体重的变化等。
1. 见学生手册中《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》。
2.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予休学:
a学生因伤、病经医院诊断,须停课、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/3以上者。
b根据考勤,一学期因病请假而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/3以上者。
c因某种特殊疾病原因,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。
d在允许修业年限内,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,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,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。
休学原则上在每学期开学后周内办理,休学以一年为期。
1、学生因病或因事确需休学,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并附相关证明。因病者需出示三级甲等医院(一般县级以上医院都属于三甲医院)诊断证明书,无诊断证明书或无盖章者无效;
2、学生将休学材料交至辅导员,辅导员核实情况,签字表明同意与否;
3、如因病休学,学生需将材料交至校卫生科,卫生科对学生病情进行核实;
4、学生将休学材料交至所在院系,主管学生工作的院系主任签字表明同意与否;
5、学生将休学材料交至学生处,学生处处长签字表明同意与否;
6、学生将休学材料交至教务处学籍管理科,教务处处务会讨。
7、具体因地域校方不同而另议
1.具有医师及以上职称且具备权的临床医生,具有开放病假条的权利。
2.医生只能给亲自诊治的病人开具病假条,经医务科加盖公章方有效。
3.一般门诊病人假条时间不超过7天,持续时间也不超过7天,连续休假不超过30天。
4.住院病人出院后,对短期内难以康复的严重疾病,可一次休假3-6个月。